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正面表列", description="正面表列係指法律明確列舉允許事項,並將未列舉允許者推定為禁止。" ~~ ====== 正面表列 ====== 正面表列係指[[法律]]明確列舉允許事項,並將未列舉允許者推定為禁止。 ===== 舉例 ===== <WRAP box>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 == -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 [[行政法: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 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 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 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 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 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廠商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 醫療用中藥材。 - 行政院新聞局[[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 - 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 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依規定攜帶入境之物品。 - 兩岸海上漁事糾紛[[和解]]賠償之漁獲物。 - 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 -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三款物品之輸入條件,由貿易局公告之;第七款物品之輸入條件,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處(局))公告之。 </WRAP> **相關條目** * [[例示規定]]-[[列舉規定]]([[正面表列]]-[[負面表列]]) {{backlinks>.}} {{tag>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