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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對於死亡的認定,法律學說、實務乃至醫學上有不同的看法,但法律原則上可以分為「心肺功能喪失說」及「腦死說」二個大類:​

心肺功能喪失說​

「心肺功能喪失」是傳統對於死亡的概念。當心臟停止跳動,循環與呼吸不可逆的停止,就代表人已經死亡。但隨著醫學進步,即使心臟停止跳動,都可能可以透過急救回復,或是透過葉克膜維持呼吸與心跳,甚至在 #換心手術中,即使心臟摘除也能繼續存活,因此心肺功能喪失說是否適合作為判斷死亡的唯一標準也引起討論。​ ​​ 因此,也有學者提出三徵候說,認為應該綜合判斷,當心臟鼓動、自發性的呼吸不可逆地停止,以及瞳孔放大(代表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停止)就是死亡。​

腦死說

但隨著醫學的發展,也開始有人認為,當腦功能不可逆地喪失,就是死亡。因為此時即使透過醫療技術,也無法長時間的維持人體自主的心跳、呼吸等生理功能。​

不過到底要以「全腦死」還是「腦幹死」來判斷腦死呢?​

全腦死被定義為「大腦、小腦、腦幹的整體功能終極地、不可逆地停止作用」,然而,腦幹控制了人類自主呼吸、心跳等各種身體反射,腦幹死後,身體的其他器官最多也只能維持 24 小時。而衛福部針對器官移植訂定的「腦死判定準則」中,是以腦幹功能喪失,作為腦死的判斷標準;不過也有一些國家,是採取「全腦死」為死亡的判斷標準。

補充一點,植物人是大腦功能有嚴重障礙,但腦幹功能正常,可以維持自主的呼吸及心跳,跟腦死不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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