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強制調解原則", description=" " ~~ ====== 強制調解原則 ====== 亦有稱「調解前置主義」,某些事件未經調解不得起訴,原告如欲起訴,必須先經法院踐行調解程序,即絕對強制調解事件(民訴§403第1項) 調解是訴訟以外的一種紛爭解決方法。在某些事件類型,因為當事人訴訟需花費的勞力、時間、費用可能大於其勝訴所能獲得的利益,或者為了維持當事人間和諧關係等考量,法律明文規定在起訴前必須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稱之為強制調解。 之所以採絕對強制調解,乃是基於: - 強調[[:當事人|當事人]]間和諧關係。 - 事件須為專業或妥協性之判斷。 - 貫徹[[費用相當性原理]]。 - 事件具備濃厚之[[非訟事件|非訟性質]]。 - 具備[[家事事件|家事紛爭]]之特殊性。 此類事件,如當事人未經調解直接提起訴訟,視為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如非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調解,稱之為任意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4條)。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