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權利人 指有受扶養的必要,而得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的人。 不足扶養全體而受扶養順序 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受扶養的順序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 直系血親卑親屬 家屬 兄弟姊妹 家長 夫妻之父母 子婦、女婿 另夫妻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例如 甲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都有受扶養的必要,各該人都可以請求甲扶養,每一個人都是扶養權利人,倘甲無法扶養各該人,則應以配偶及父母優先受扶養,其次則為子女。 相關條目 扶養 扶養費用 一般扶養費用 - 特別扶養費用 民法, 民法親屬編, 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