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自然法(natural law)

自然法、自然法則。狹義的自然法則指約束人的法律,其法源來自於「自然」。自然法則具有普遍性,而人為法僅具相對性。

自然法的思想淵遠流長,在西方哲理、法理思想傳統中,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時代。從總體上講,自然法思想理論指的是宇宙中最高主宰制定的律法,適用於所有的人,區別於由特定的國家或組織制定的實定法。而人為法的有效性及正當性繫諸於自然法,合者為正當有效,應予遵守。

古典的自然法思想即近代的自然法理論對近現代以來的政治、國家等理論及歷史造成了深刻的影響,尤其是自然權利理論所推演出的天賦人權說、有限政府論等對追求平等、自由、財產與幸福的權利提供了鬥爭利器或依據,並對法國大革命、美國憲法的制訂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現代國際法也大多在自然法理論的基礎上制訂。

核心命題

  1. 自然法則的基本性質;
  2. 自然法則的來源;
  3. 自然法則與人為法之關係。

來源

自然法的來源有多個學說:

  1. 西方中古法學家認為自然法從神所定的法則(the divine law)而來,而神的法則是上帝表達其意旨的結果;人之所以能認識自然法則,即是因為人有理性。
  2. 凡為人的理性所發現的就是自然法則,自然法不必奠基於神所定的法則。
  3. 自然法乃是在「自然狀態」中為人所認識或遵循的法則,這種自然狀態存在於人類社會形成之前。
  4. 自然法是各種傳統習俗及社會規範中的共通部分,與人的理性和上帝意旨並無關聯。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