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公共設施用地", description="對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用途,依同法規定的程序劃定的土地。又公共設施用地不限於是否已取得興闢,亦不限於是否由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 " ~~ ====== 公共設施用地 ====== 對於《[[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用途,依同法規定的程序劃定的土地。又公共設施用地不限於是否已取得興闢,亦不限於是否由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 <wrap info>例如</wrap>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行政機關]]、上下水道、變電所或其他供公用事業使用的土地。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