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判斷餘地", description="行政機關將法律規定的抽象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適用於具體個案時,所享有自由判斷的決定空間。行政法院只能為有限度的審查。例如:公務人員的考績評定。 " ~~ ====== 判斷餘地 ====== [[行政機關]]將法律規定的抽象[[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公共秩序]]、[[民法:善良風俗|善良風俗]])適用於具體個案時,所享有自由判斷的決定空間。行政法院只能為有限度的審查。<wrap info>例如</wrap> 公務人員的考績評定。 判斷餘地之理論基礎係本於機關功能最適角度而來,在判斷餘地之範圍內,行政法院應接受行政機關之決定,不得就其適當與否加以審查,但仍得就合法性予以審查,或是該事項是否為判斷餘地之範圍,亦得審查。 ~~NOTOC~~ ===== 範圍 ===== ==== 考試成績評定 ==== 因多涉及學術上的評價,而且考試的情境與過程,多半無法重複舉行。 <wrap info>例如</wrap> 國家考試閱卷評分([[憲法:釋字第319號解釋|釋字第319號解釋]]) ==== 大專教師升等之評審 ==== ([[憲法:釋字第462號解釋|釋字第462號解釋]]) ==== 涉及「高度屬人性」的決定 ==== 係指對於個人的能力、資格與品行等事項的評斷,因其事涉個人主觀的評價。 <wrap info>例如</wrap> 公務人員考績評等 ==== 社會多元利益代表或專家組成委員會之決定 ==== 若係由「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所為者,因其成員多係代表各種利益或具備專業知識,且其決定須經一定的程序,故與一般公務員所作的判斷有所不同。 <wrap info>例如</wrap> 地價評議委員會做成之決定 ==== 由獨立行使職權的委員會所作的決定 ==== 若係由具有獨立職權的委員會所為者,因其多半具有「準司法」的性質。 <wrap info>例如</wrap>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決定 ==== 預測或評估性質的決定 ==== 若涉及預測性或評估性的決定與判斷者,特別是關於自然科學、科技或經濟領域的決定,因其多少涉及「風險評估」。<wrap info>例如</wrap> 環境評估 ==== 高度專業技術之決定 ==== <wrap info>例如</wrap> 核能發電廠設立相關許可 ==== 高度政策走向或計劃性之決定 ==== <wrap info>例如</wrap> 引進外勞、開放兩岸觀光自由行 ===== 判斷餘地之例外 ===== ==== 判斷瑕疵 ==== 當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有違法之疑慮時,此時縱使是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仍得再介入審查,畢竟行政法院本即得對合法性加以檢驗,例如以下之情形: - 行政機關判斷之事實違背一般社會[[:經驗法則|經驗法則]],或對事實了解錯誤或不完全 - 違背[[刑訴:正當法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或違背權限而作成 - 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 **相關條目** * [[行政法:羈束行政|羈束行政]] * [[行政法:裁量行政|裁量行政]] {{tag>行政法 不確定法律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