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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餘地

行政機關將法律規定的抽象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適用於具體個案時,所享有自由判斷的決定空間。行政法院只能為有限度的審查。例如 公務人員的考績評定。

判斷餘地之理論基礎係本於機關功能最適角度而來,在判斷餘地之範圍內,行政法院應接受行政機關之決定,不得就其適當與否加以審查,但仍得就合法性予以審查,或是該事項是否為判斷餘地之範圍,亦得審查。

範圍

考試成績評定

因多涉及學術上的評價,而且考試的情境與過程,多半無法重複舉行。

例如 國家考試閱卷評分(釋字第319號解釋

大專教師升等之評審

涉及「高度屬人性」的決定

係指對於個人的能力、資格與品行等事項的評斷,因其事涉個人主觀的評價。

例如 公務人員考績評等

社會多元利益代表或專家組成委員會之決定

若係由「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組成的委員會所為者,因其成員多係代表各種利益或具備專業知識,且其決定須經一定的程序,故與一般公務員所作的判斷有所不同。

例如 地價評議委員會做成之決定

由獨立行使職權的委員會所作的決定

若係由具有獨立職權的委員會所為者,因其多半具有「準司法」的性質。

例如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決定

預測或評估性質的決定

若涉及預測性或評估性的決定與判斷者,特別是關於自然科學、科技或經濟領域的決定,因其多少涉及「風險評估」。例如 環境評估

高度專業技術之決定

例如 核能發電廠設立相關許可

高度政策走向或計劃性之決定

例如 引進外勞、開放兩岸觀光自由行

判斷餘地之例外

判斷瑕疵

當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有違法之疑慮時,此時縱使是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仍得再介入審查,畢竟行政法院本即得對合法性加以檢驗,例如以下之情形:

  1. 行政機關判斷之事實違背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或對事實了解錯誤或不完全
  2. 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或違背權限而作成
  3. 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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