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姓名表示權", description=" 著作人有權要求利用其著作之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在著作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本名、別名、稱號、筆名,或者不具名。此權利不僅對原著作有適用,亦及於依原著作所改作的衍生著作。" ~~ ====== 姓名表示權 ====== [[著作人]]有權要求利用其[[著作]]之人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權|公開發表]]時,在著作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本名、別名、稱號、筆名,或者不具名。此權利不僅對原著作有適用,亦及於依原著作所改作的衍生著作。 <wrap info>例如</wrap> 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時,需要註明原小說作者的姓名,否則可能侵害小說作者的姓名表示權([[行政法:著作權]]法第16條);報社或雜誌社的記者、編輯,有權要求於作品上表示其為作者。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