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 對娛樂場所的顧客消費額,所課徵的租稅。有最高稅率的規定,實際徵收稅率,則由地方政府決定。屬地方稅。 源於1942年的動員戡亂時期制訂《筵席及娛樂稅法》,為提倡戰時儉約的風氣,以「寓禁於徵」的邏輯,對奢侈娛樂行為課稅。直至1980年廢止筵席稅,另制定《娛樂稅法》,針對奢侈性質的娛樂活動課稅,以彌補財政不足和推行節約生活。 相關條目 地方稅 間接稅 行政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