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訓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延訓,並經同意者外,不得延訓。 相關條目 中途離訓 行政法, 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