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第三人效力", description="從理論上而言,可能屬於對相對人為授益處分,但對第三人造成負擔之情形,亦可能屬於對第三人為授益處分,但對相對人造成負擔。前一情形,既係對相對人之授益處分,其撤銷所受限制自然與一般授益處分同。後一情形,第三人因他人之負擔處分而有授益效果,第三人既非處分之相對人,除非有保險規範理論適用之情形,否則無主張信賴保護之可能,適用負擔處分撤銷之法理即可。 " ~~ ====== 第三人效力 ====== 從理論上而言,可能屬於對相對人為[[授益行政處分|授益處分]],但對[[:第三人]]造成負擔之情形,亦可能屬於對第三人為授益處分,但對相對人造成負擔。 * 授益相對人,對第三人造成負擔:既係對相對人之授益處分,其撤銷所受限制自然與一般授益處分同。 * 授益第三人,對相對人造成負擔:第三人因他人之負擔處分而有授益效果,第三人既非處分之相對人,除非有[[保護規範理論]]適用之情形,否則無主張[[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之可能,適用負擔處分撤銷之法理即可。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