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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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設備費 [2025/01/20 05:55] – 88tpc | 行政法:設備費 [2025/01/20 05:55] (目前版本) – 88tp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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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業務費]]而言,根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以下為設備費: | 相對於[[業務費]]而言,根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以下為設備費: | ||
- | * 凡購買資本性財產及取得權利所支付之費用(含取得資產後,於使用期間所發生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支出)屬之。 | + | * 凡購買資本性[[民法:財產權|財產]]及取得權利所[[民法:支付]]之費用(含取得資產後,於使用期間所發生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支出)屬之。 |
* 凡公務所需房屋基地、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其他土地購置費用屬之。 | * 凡公務所需房屋基地、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其他土地購置費用屬之。 | ||
* 凡公務所需辦公建築物、廠房、倉庫、餐廳、教室、室內停車場、宿舍等房屋建築工程與其附著物水電設備、無障礙設施等之規劃、設計、監造、工程管理、施工、裝潢及購置(含資本租賃)等費用屬之。 | * 凡公務所需辦公建築物、廠房、倉庫、餐廳、教室、室內停車場、宿舍等房屋建築工程與其附著物水電設備、無障礙設施等之規劃、設計、監造、工程管理、施工、裝潢及購置(含資本租賃)等費用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