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費 相對於業務費而言,根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以下為設備費: 凡購買資本性財產及取得權利所支付之費用(含取得資產後,於使用期間所發生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支出)屬之。 凡公務所需房屋基地、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其他土地購置費用屬之。 凡公務所需辦公建築物、廠房、倉庫、餐廳、教室、室內停車場、宿舍等房屋建築工程與其附著物水電設備、無障礙設施等之規劃、設計、監造、工程管理、施工、裝潢及購置(含資本租賃)等費用屬之。 相關條目 資本門 行政法, 預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