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位 於提起行政訴訟時,有所謂客觀的「預備訴之合併」,係指原告同時對相同被告提起理論上不能併存的2個訴之聲明,以預防「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 故「先位之訴」有理由,法院即無須就「備位之訴」為斟酌、裁判;惟「先位之訴」無理由,法院駁回先位之訴,即應就「備位之訴」為進一步審酌及裁判。先位之訴、備位之訴均無理由時,則併予駁回。 相關條目 Plugin Backlinks: 沒找到任何結果。 TAG: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