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就審期間(行政)", description="行政法院通知當事人到庭進行訴訟程序時,除有緊急情形外,應預留一定的時間,使當事人有充裕的時間準備訴訟攻防。 " ~~ ====== 就審期間(行政) ====== [[法組:行政法院]]通知[[:當事人]]到庭進行[[:訴訟]]程序時,除有緊急情形外,應預留一定的時間,使當事人有充裕的時間準備訴訟攻防。 行政訴訟法第109條即規定,[[:言詞辯論]]期日,距起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10日的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不在此限。 <WRAP info>如果你是想知道刑事訴訟上的規定,請參見[[刑訴:就審期間|就審期間(刑事)]];或民事訴訟的[[民訴:就審期間|就審期間(民事)]]</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訴訟法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