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安全駕駛罪

又稱「醉態駕駛罪」,是為了避免駕駛人因為飲酒、吸毒或其他類似行為之後,在注意力渙散、反應力遲緩的情況下駕駛汽機車,導致其他用路人的危險。此罪屬於公共危險罪章之下,不能安全駕駛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公眾用路安全,兼及用路人的生命和身體。

刑法 第185-3條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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