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forgery/Urkundenfälschung/faux en écritures)

偽造文書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做成文書而為務實之記載,其方法、範圍及動機並無限制,利用現存文書,加工其未完成部分使之完成,或使已失效文書回復其效用,均屬偽造

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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