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罪

指行為人犯強盜罪時,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態樣)各款情形之一,即構成加重強盜罪,加重強盜罪未遂犯罰之。

  1.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2.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3. 攜帶兇器而犯之。
  4.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5.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6.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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