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罪
指行為人犯
強盜罪
時,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
加重竊盜
態樣)各款情形之一,即構成加重強盜罪,加重強盜罪
未遂犯
罰之。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攜帶兇器而犯之。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相關條目
強盜罪
準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強盜殺人罪
刑法
,
刑法分則
,
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