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歸責理論認為,除了應具備條件因果關係外,行為人之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或升高)了一個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並且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且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則該結果可歸責於行為人。
有人認為「相當」與否的概念並不明確,在判斷上不免流於主觀,所以學說後來發展出「客觀歸責理論」,我國近期的法院實務有時也會加以運用。
也就是說,若行為人藉由侵害行為:
那麼,由這麼行為所引起的結果,才可以算做行為人的成果,而歸責給行為人。
製造風險+風險實現+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舉例來說 小明把小華打傷,小華被送上救護車,沒想到送醫的途中救護車突然被另一台闖紅燈的汽車高速衝撞翻覆,救護車上的小華因為車禍而死亡。此時小明打傷小華的行為,與小華的死亡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依照客觀歸責理論,雖然小明打傷小華,是製造、實現了一個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造成小華受傷的結果;但小華死亡的結果,是由於另一台車闖紅燈與救護車發生車禍所導致,這已經超出了小明所實行構成要件效力的範圍,所以小華死亡的結果自然不能夠歸責於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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