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行為人誤認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但實際上不存在,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例如 甲誤以為正遭受他人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加以反擊之「誤想正當防衛」。

通說採取「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在此等錯誤中,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內容與容許構成要件之客觀構成事實不相符合,故對於此等錯誤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則適用構成要件錯誤,有構成要件上故意,但欠缺故意罪責,惟應視其情節有無過失,而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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