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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指行為人雖對事實正確認知,但對法規範認知有所錯誤的情形,包括行為人對於禁止規範完全無所認識,或以為無效,或基於不正確的解釋而對適用範圍產生誤解,因而認為其所為合法。

解決方式

以可避免或不可避免來區分:

  • 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因欠缺作為罪責要素之一的不法意識,不成立犯罪
  • 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僅構成減輕罪責事由,視個案情形酌減刑度。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4497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究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即以無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即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

情人節當天,20歲之甲男與15歲之女友兩人情不自禁發生性行為,因雙方均屬合意,甲自認其行為無觸犯法律之可能。甲即為禁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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