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一關係法條競合無法歸類於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之下,僅能就此數個均切合適用之刑罰法規,選擇其中一個適當之刑法法規予以適用,惟學說上對於是否承認此類型尚有不同見解。
例如 通謀開戰罪與通謀喪失領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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