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收受
貪污收賄
對被害人收容
收受
收受在刑法上有兩種定義:
貪污收賄
收受係指事實上獲得
賄賂
或
不正利益
,不論係出於
公務員
或
仲裁人
主動或被動;事前、事中或事後收受;直接或間接,均屬收受。在主觀上,
交付
財物之他人及收取之公務員均必須有
行賄
及收賄之意思。
對被害人收容
刑法第231-1條第1項(使人與他人為
性交
或
猥褻
行為)之
被害人
,對該被害人收受並予以
收容
,以便於
犯罪行為
之
實行
。
相關條目
刑法(criminal law)體系表
洗錢罪
高度行為
貪污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對價關係(刑事)
與罰前行為
複行為犯
刑法
,
刑法分則
,
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