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具有入侵他人電腦的故意,客觀上有對他人電腦的無故入侵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無合法使用權限的他人電腦,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經有合法權限之人的同意,而進入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便構成本犯罪

刑法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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