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是指無正當理由且故意刪除電磁紀錄,並因而導致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刑法第359條)
刑法第359條之法益保護,在於維持電子化財產秩序,並不以實際上對公眾或他人造成經濟上損害為限;祇要電腦中重要資訊發生得喪變更,即足導致電腦使用人發生嚴重損害,該當本罪等旨,已據原確定判決敘明。
須註冊會員帳號方得登入之網站(臉書網站即屬之),各該帳號使用權限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會員本人,因此,在該網站允許會員操作之範圍內,視同會員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關設備」。上訴人未獲甲女允許,逕行登入甲女之臉書帳號,而張貼系爭不雅照片於其上供不特定人觀覽,使甲女於臉書網站之個人頁面內容有所更動,已變更甲女臉書帳號之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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