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

被告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判決確定,或得聲請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對社會付出一定日期的勞動(即以6小時折算1日),換取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的折抵制度,易服社會勞動的期間不得逾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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