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罪

行為人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破壞他人對於不動產之監督支配狀態時,就可能構成本罪。

例如 將他人的不動產視為己有而私行盜賣,或在他人土地上擅蓋房舍等行為,即可能構成竊佔罪。(刑法第320條第2項)

刑法 第320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114 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客觀上須違反原所有人的意思,進而排除他人對於不動產的原有支配關係、建立新的占有支配關係,使該不動產處於自己實力管領支配之下,侵害不動產所有人之所有權或支配權,亦即行為人之占有支配必須具有「排他性」及「繼續性」,始足該當其構成要件而論以該竊佔罪。又因竊佔罪基本上屬於得利罪類型,所保護法益自然屬於不動產的使用利益,據此而言,其侵害行為須足以造成所有人在事實上之無法使用或使用極為困難,始足該當之。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