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本罪立法目的在於保全公務員依法施以封印或查封之標示,彰顯國家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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