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
又稱為「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可能性有相當的預見,亦即行為人認識結果發生之危險性,縱然沒有希望其發生的意志,卻有放任發生的意思;此亦為學理上所稱之容認主義。
對於犯罪事實與結果的發生,抱持著就算發生也無所謂的主觀心態,也不採取任何可能阻止損害發生的避免措施。
法條
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示例
例如 甲持槍瞄準放在乙頭上的蘋果,明知道如果沒射中蘋果,非常有可能會打中乙的頭部,但仍然毫不在乎,認為就算發生這樣的結果,也在所不惜。
又如 繼承人甲想要詐領保險金,所以要對其父乙的住家縱火,假裝火災的意外而讓乙死在火場,不過因為乙早已重病,所以平日都有丙看護隨行在乙的身邊,在案發當晚,甲依其計劃對乙、丙住的房子縱火,最後也造成乙、丙死亡,就丙死亡的部分,甲知道縱火後丙可能逃不出火場而死亡,雖然甲心態上不太希望無辜的丙死掉,但甲卻沒作任何預防措施,只是抱著無所謂且漠然的心態,因此甲對丙的死亡只有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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