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最重大之罪
我國政府在2009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簡稱為「公政公約」)內國法化之後,因為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要求只有犯情節最嚴重之罪行才有科處死刑的可能性,所以「情節最嚴重之罪行」一詞,才慢慢開始成為最高法院乃至於各事實審法院做判決時要進一步確認的判準。
公政公約的態度是廢除死刑。因此,在未能讓簽署國廢除死刑前,也希望該國能漸進廢除,進而將死刑限縮。情節最嚴重之罪行,必須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才是;審判過程中,如果被告所犯罪名「涉及死刑」,法院會回歸被告具體犯罪情節、所犯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仔細判斷。此時,如果犯人不是直接與故意導致死亡,即使行為本質相當嚴重,也不能作為判決死刑的基礎。
目前最新最高法院的見解為: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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