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反覆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例如 刑法第111條規定之收集國防秘密罪、第 235條規定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是。又如:構成要件包含販賣、散佈、蒐集等罪名。又如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亦屬集合犯。
惟實務見解不認為施用毒品屬集合犯,每施用一次即該當一罪。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