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係指無製造或發行之權,而製成具有真正貨幣外形之物,並不是指偽造貨幣之價值。偽造的方法,並無限制,故如利用舊幣、費幣、印刷照相、筆寫,均可,而偽造之貨幣,成色、重量及品質均非所問。偽造、變造貨幣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為「集合犯」。故倘行為人利用同一機會多次偽造變造貨幣、銀行券,僅成立一罪。
實務通說認為,行為人所偽造或變造之貨幣,必須在我國有相當之真幣存在為前提,否則既無損於公共信用與交易安全,自難認成立「偽造貨幣罪」。
例如 行為人偽造或變造面額150元之新台幣,因我國目前並無相當之真幣存在,故行為人並不成立刑法第195條第1項「偽造或變造通用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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