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行為

例如 殺人傷害相比,殺人是高度行為,傷害是低度行為;但如果性侵害偷竊相比,因為性侵害是侵害性自主法益,而偷竊是侵害財產法益,因此沒有高度或低度行為之分。

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其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例如由收受偽造紙幣器械原料而偽造紙幣,其收受偽造紙幣器械原料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紙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自亦當然吸收者而言(例如行使偽造之紙幣購買物品,既曰行使,當然冒充真幣,則性質上含有詐欺之成分,已為行使偽造紙幣所吸收)。(42 年台上字第 4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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