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另無罪之諭知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時,在單純一罪數罪併罰案件,會以判決主文宣示無罪;倘為實質上裁判上一罪法院認一部成立犯罪,其他被訴部分不能證明犯罪時,僅能於主文諭知有罪,並於理由內說明他部因屬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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