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主體

偵查主體一詞並沒規定在任何法條內容中,卻是我國有關檢警關係論述中,一再被提到的名詞。

學界尚無一致性的定義,常認為係指在犯罪偵查活動中,具有犯罪偵查權限而主導犯罪偵查進行的偵查機關;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明定檢察官之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故檢察官為當然之偵查主體;也有些學者是以偵查中擁有強制處分權與否作為判斷是否為偵查主體。

最無異議地,現行刑事訴訟法架構下檢察官係唯一之偵查主體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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