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許阿桂條款」。當自訴人提起自訴,檢察官原則應停止偵查,並將案件移送到法院;為避免自訴程序被用來干擾檢察官偵查犯罪,甚至用以恫嚇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23條明定除告訴乃論之罪的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以外,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即「公訴優先原則」。
1991年,檢察官許阿桂對翁大銘等人提起公訴,華隆案偵辦過程中風風雨雨,來自各界壓力壓在這位堅韌的女性檢察官身上,後來甚至促成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公訴優先於自訴,也稱為許阿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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