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理原則

也稱「公開審理主義」,係指法庭審理活動原則上必須公開進行,以達鞏固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賴、提高形式司法機關之責任、防止不當因素影響法院裁判

除有其他涉及當事人隱私或有不適於公開的情形外(例如 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等),原則上訴訟的審理與裁判均應於一般公眾均可自由旁聽的情形下進行。據此可知,我國採取公開審理主義為原則,採不公開審理主義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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