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上,對於受搜索的處所或物品有共同權限的第三人,得為有效的同意。若第三人事實上與被告有共同控制或得隨時使用某處所、物品的情形,即為有共同權限,至於法律上的關係為何,則非所問。
例如 同居人與被告雖無任何法律關係,但應認為其是具有共同權限之人。
共同權限的理論基礎有二:
就具體運用而言,假設分租房間的被告,與房東及兩名房客共同居住某四個房間的公寓,若警員趁被告不在時,取得房東同意而進入搜索者,其得搜索的範圍僅及於共用區域(如 客廳、廚房),但不及於被告的私人房間。此外,被告向他人租屋而居,房東同意警察進入被告所租的房子搜索、被告住在旅館,警察得旅館櫃台人員同意,進入被告的房間搜索,均非共同權限而屬無效的同意。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