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
是
告訴人
不服
檢察官
對
被告
作出
不起訴
或
緩起訴
處分,或被告
不服
檢察官
撤銷緩起訴
處分時的一種
救濟
途徑。
針對再議,無論是駁回或撤銷原處分、命令偵查或起訴之書面,即為「
再議處分書
」。
相關條目
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相對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
執行無實益
緩起訴處分
再議制度
交付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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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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