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多由司法警察報請檢方,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搜索票,經法官裁定同意、核發搜索票後,檢警再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其實,坐在法庭內審理案件的法官,對於搜索的發動除有准駁之權,本身也可發動搜索。
刑事訴訟法128-2條規定,除了檢警,法官也可依職權發動搜索。只是實務上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法官在庭上發動搜索的情形較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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