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撤銷緩刑

被告因特定事由經法院裁定撤銷緩刑,而需執行刑罰。包括:

應撤銷事由

  1.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2.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得撤銷事由

有刑法第75條之1所列情形之一,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1.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2.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3.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4. 違反緩刑條件(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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