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起訴

被告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

  1. 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2.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此時檢察官可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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