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起訴
被告
於
緩起訴
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
故意更犯
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
;
緩起訴前,因
故意
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此時
檢察官
可依職權或依
告訴人
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
偵查
或直接
起訴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相關條目
再議
緩刑負擔
緩起訴處分確定
刑事訴訟法
,
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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