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secutor/Staatsanwaltschaft)
檢察官為代表國家為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為職權之國家機關。
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1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分署各以1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6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1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法院組織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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