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點證人

此非正式法律用語,而是泛指《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檢察官為偵辦貪污犯罪,依《證人保證法》第14條規定,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協商,透過減刑免刑不起訴處分,換取其供出重要案情或指證共犯等,以利偵查

污點證人所犯之罪須為該法所列罪名,且以檢察官事先同意為前提,證述內容也要有助於檢察官追訴他人犯罪。

檢警及司法單位將盡全力確保「污點證人」的人身安全及身分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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