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障礙事由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拘捕後,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送請法院審查有無羈押的必要,否則就不能繼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但途中因為特定情事所花費的時間,例如交通障礙、解送時間、因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因素而無法詢問、等候辯護人通譯到場所花費的時間等,均得不計入24小時內,這些事由就稱為法定障礙事由。

例如 甲為106年1月20日遭逮捕之販毒現行犯,因強颱襲台,交通受阻,遲至1月22日始送至法院為羈押審查,因颱風而生之延遲時間,為法定障礙事由,不計入24小時之計算。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