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程序非有必要禁止先行傳訊被告,避免增加偵查工作困難、影響被告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損及被告名譽。
檢察官偵查犯罪,並非必須訊問被告,即或予以訊問,而其訊問內容之詳略,檢察官亦得自由斟酌行之,如檢察官就其他方法偵查所得之證據,已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即不訊問被告而提起公訴,要非法所不許。(28 年上字第 25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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