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羈押期間

羈押必須由法官決定,為法官保留,在偵查中是由檢察官聲請羈押,在審理中則是由法官自行判斷,一旦下了羈押的裁定,就開始計算被告的羈押期間。

一次羈押的期間在偵查中是2個月,在審理中是3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聲請羈押階段

羈押上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另規定,從106年6月19日開始,被告受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如羈押已滿5年,就一定要釋放被告。

發回更審

上級法院若將案件發回更審,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