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律師被告辯護

  1.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2.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3.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4. 被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5.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義務辯護律師之辯護事項,包括閱卷、接見被告、提出辯護狀、出庭辯護及代被告撰寫書狀及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