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義務辯護律師之辯護事項,包括閱卷、接見被告、提出辯護狀、出庭辯護及代被告撰寫書狀及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