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是否同一為判斷標準因為犯罪是侵害性行為的表現,其侵害的內容非法院得依職權加以變更或擴張。
而犯罪是否同一,應從訴之目的(起訴的目的)和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而定之。故基本的社會事實關係縱然相同,但訴之目的不同時,仍非同一事實。
不符訴訟經濟、被告可能會有應訴之煩、相關證據可能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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